與之相化糞池打洞反,部分綜合性意外保險產品,並未單獨將疫苗失效問題列入免責范圍。近日,華夏保險發佈《關於問題疫苗治病理賠的聲明》,強調“凡購買華夏守護神等綜合意外險的在保客戶,因各類問題疫苗致病的,我公司將認定為意外傷害予以理賠”。

那麼出現異常反應的補償機制如何?據瞭解,目前國內預防接種的疫苗分為兩類,一類是由政府免費提供的疫苗;第二類是指由公民自願並自費受種的補充疫苗。基於兩類疫苗接種的性質,其涉及的補償機制也有所區別。首先,對於一類疫苗引發的受種者異常反應,主要由政府部門與疫苗生產企業,出於責任意識,承擔補償費用,但是賠償的額度相對有限。

產品方面,據瞭解,目前已有免疫接種責任保險,適用於合規的預防接種單位,保障所在單位的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疫苗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受種者人身傷亡時,受種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由保險人按照約定進行賠償。

其實,險企將疫苗質量問題列入疫苗保險的免責范圍,不難理解。對於保險機構而言,其所應覆蓋的風險是正常疫苗對應出現的小概率異常現象,如果將疫苗本身的質量問題納入風險覆蓋范圍,易引發道德風險問題,且當按照批量生產、接種的疫苗出現問題時,例如此次疫苗失效事件,將導致突發性、批量性的賠付,對保險機構現金流形成巨大考驗。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指出,“此類保險是當被保險人受到意外傷害導致損失時,使其得到一定的補償。這種意外應該是不可抗力,而非惡意的謀利行為,商業保險公司本就不該將問題疫苗納入保障范圍”。

疫苗保險推廣普及有障礙,問題疫苗需另尋保障

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的落實,不可或缺的是由保險機構推出的疫苗相關保險產品。

從國際經驗來看,一方面,部分國傢通過建立基金補償制度,實現藥害救濟。舉例來說,美國《兒童疫苗接種傷害法案》明確提出,從每支疫苗的售價中,繳納0.75美元稅費,補充入疫苗救濟基金;日本的藥害救濟基金會,由研發、生產藥品的企業,按比例出資成立基金,對因藥品問題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由基金進行賠付;瑞典執行的則是責任保險補償模式,由制藥、銷售公司組成藥品保險協會,其模式相當於相互保險社。

7月,全國陷入疫苗之台中市抽化糞池殤。

何為疫苗接種導致的“異常反應”?異常反應是指受種者在規范接種合格疫苗的過程中或接種後,產生的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

一方面,部分險企推出專業疫苗保險,舉例來說,中國太保推出“快樂成長”兒童疫苗險,分為標準款、黃金款、鉆石款,三款根據保額不同對應不同保費,保費從10元-31元不等,承保年齡均為出生滿30日-12周歲的兒童,保障期限為1年,保障范圍包括因接種疫苗導致的意外傷害、疾病身故;中國平安推出的疫苗偶合險同樣根據保額不同對應不同保費,分別為55元、99元,承保年齡從出生滿30天-18周歲,相比於中國太保的疫苗險,承保年齡范圍有所擴大。

23日,河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佈數據,稱目前共有14.39萬人使用瞭不合格的百白破聯合疫苗,將試行《百白破疫苗補種工作實施方案》,在7月下旬開始現場接種。

在國內目前的實踐中,藥害問題主要由司法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的責任判斷,判定是否由疫苗生產、銷售廠商負責並理賠。與之相應的,是企業對責任保險的需求。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當需要為第三方擔責並賠償時,由保險人為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財險保險形式,目前在各類企業間快速推廣,物流責任險、食品安全責任險等相繼推出。值得註意的是,為防范道德風險,因企業故意為之導致的產品質量問題,不在責任保險保障范圍內。

疫苗,成為7月繞不去的關鍵詞。值得關註的是,預防風險的疫苗,從生產端,到運輸端,再到銷售接種端,均潛藏風險,亟待保險為之護航。首先,基於受種者的身體差異性,接種合規疫苗時,可能產生異常反應,因政府賠償金額有限,疫苗相關意外保險產品重要性凸顯;而在疫苗保險保障范圍外,因疫苗生產、銷售廠商過失導致的疫苗質量問題,應由企業擔責,而面對巨額賠償的企業,需責任保險產品為其“兜底”。

因此,為增加保障額度,同時保障公民自願受種二類疫苗的風險,補充類商業保險價值凸顯。

除此以外,也有部分險企將疫苗接種引發的異常反應,列入綜合型少兒保險的保障范圍內。例如,國泰財險推出的萌寶保少兒綜合意外險,保費29元起,承保范圍包括“少兒意外及意外醫療、疫苗接種意外保障、公共場所個人責任險”。

整體而言,面對每年接種量高達7億劑次的市場,涉及疫苗接種的保險產品種類與數量似乎並不匹配,對此,南開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銘來對藍鯨保險分析稱,“關於疫苗保險,業內早有討論,早在2012年左右,曾有疾控相關部門進行過疫苗保險研究。疫苗保險本質屬於意外保險,合規疫苗在正常操作下引發的異常反應是小概率事件。消費者面對小概率風險,投保意願有限,而疫苗保險的設計與推廣,需要一定的保民基礎與保費收入,達到一定的市場規模。在不能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的環境下,疫苗保險的市場十分有限”。

值得關註的是,雖然如國泰財險推出的萌寶保少兒綜合意外險產品,將預防接種失敗納入承保范圍,但多數疫苗相關保險產品中,均將“因疫苗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害或使用未經國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疫苗”列入免責聲明中,這也就意味著,面對不合格疫苗,如此次疫苗不合格事件的受害者,將不能通過疫苗類保險獲取風險保障。

疫苗防病也需保障自身,疫苗意外險、企業責任險應緊跟

疫苗保障安全存疏漏,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亟待落實

企業過失導致疫苗“差錯”須自行擔責,責任保險為之護航

綜上而言,疫苗等醫藥產品潛藏的風險,一方面是受種者在接種正常藥品時,自身遭受的損害,這類風險由政府補償和險企推出的疫苗險、意外醫療險可以覆蓋風險。

而另一方面,不可忽視的是,在疫苗生產端、運輸流通端,以及銷售接種端,均可能因過失探勘化糞池位置而導致各類風險,如在流通過程中,基於溫度等環境問題造成的疫苗失效,那麼此類風險,應如何保障?

疫苗之效,在於預防潛在的疾病風險。數據顯示,我國目前每年疫苗產能超過10億劑,每年接種量達到7億劑,在註射正常疫苗的前提下,約有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二的註射者會產生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舉例來說,2017年,廣東省共接種疫苗5879.39萬劑次,異常反應共有9962例,報告發生率為16.94/10萬劑次。

原標題:疫苗防病也需保障自身,疫苗意外險、企業責任險應緊跟

2016年4月,國務院修訂發佈《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明確提出“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同年10月,《“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要求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2017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意見》,強調逐步建立包括基礎保險、補充保險在內的多層次保險補償體系,提高預防接種補償效率”。政策推動下,北京、廣東等地已開始逐步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舉例來說,日前,廣東省衛計委等五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

生命面前無小事,疫苗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均潛藏風險,且涉及范圍十分廣泛,因此,包括生產廠商、銷售廠商、物流相關方等,均有必要投保責任保險,防止因突發事件對企業自身造成無法承擔的損失,進而無法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對此,朱銘來建議稱,“對於相關企業,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其投保責任保險,解決當下無法滿足公眾利益的矛盾”。(藍鯨保險 靳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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